台北市平面廣告品夾送服務業者協會章程回目錄>>
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字第一七八零號立案證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平面廣告品夾送服務業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服務社會大眾,提供工商百業平面廣告相關資訊、規範同業自律,維護台北市市容整潔美觀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督促會員切實遵守自律公約。
二、 對於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之會員,得依情節輕重,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適當之處分。
三、 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提供會員有關工商百業客戶之特殊財務警訊或惡意倒帳客戶名單。
四、維護遵守本會章程之守法會員權益,並對非本會會員之業者所製造市容髒亂行為,將以本會名義發函勸阻,勸阻無效者,再以本會名義通知該案之廣告業主。情節重大或嚴重影響本行業形象者,將向有關機關檢舉之。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 普通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且從事平面廣告品夾送服務業務之業者或其代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普通會員。
二、 榮譽會員(特別會員):凡非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且從事平面廣告品夾送服務業務之業者或其代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榮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法令及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之情形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對於前項受處分之會員,得以本會名義通知相關工商客戶,以維護本業形象,並保障客戶及其它會員權益。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普通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榮譽會員得參加會員大會,陳述意見並提供建議,但無前項各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
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對於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決議之會員,予以處分。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外亦可稱本協會會長,並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聘任之。提供理、監事各項建議與意見,其聘期比照理、監事。顧問亦為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顧問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應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
(一) 普通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 榮譽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 常年會費:
(一) 普通會員每年六月底前應繳納年費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 榮譽會員每年六月底前應繳納年費新台幣三千元整。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自律公約
第三十八條 為配合政府維持市容整潔之目的,有效督促會員發揮職業道德,遵守同業規範、茲訂定「自律公約」作為會員依循準則,自律
要點如下:
(一)會員及其所屬工作人員不得將廣告傳單任意棄至於地上,製造污染。
(二)會員及其所屬工作人員不得將廣告傳單插夾於門牌、門框邊緣或門把上,以免掉落。
(三)會員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對信箱明顯標明「拒絕廣告傳單」字樣者,絕不將廣告單投入該信箱內,以尊重住戶之信箱自主權。
(四)遇信箱因過多郵件、書報雜誌或其它宣傳品,已呈飽和狀態者,會員及其所屬工作人員,應略過不作派發。
(五)遇有客戶指定將廣告傳單海報夾附於車輛擋風玻璃、車把、或車窗縫隙處之業務者,會員有義務向客戶說明該等方式之不妥, 並建議變更為其它正當方式,如客戶堅持,會員應堅決拒絕承作該業務。
(六)遇有客戶委託「黏貼型小廣告」,或廣告傳單海報內容有背於公序良俗者,會員以往既已不接,以後亦堅決拒接此類業務。
(七)本業業者今後若遇有前列第(五)、(六)項意向客戶時,將嚴正勸戒;若遇有客戶自行聘僱非本會會員從事此類行為時,一經發現,將主動檢舉之,以維本業形象。
(八)本會會員將盡力要求所屬工作人員,於海報派送至信箱之過程中,應盡力將海報完全投入,如應委託客戶驗收執行成果之要求,海報需適度露出一部份者,會員應盡量與客戶溝通,將露出部份降至最低,以維護市容美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訂定辦事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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